(2016)豫018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志辉诉范永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辉,范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辉,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永春,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志辉申请执行范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董志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