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梁震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震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震洲,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震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海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震洲到庭参加诉讼。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梁震洲多次将毒品(俗称“K粉”)贩卖给李某某、梁某某等人。2015年10月30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梁震洲位于其住宅内将被告人梁震洲抓获,并在梁震洲的房间内扣押到蓝色塑料密封袋33个、白色透明密封袋2个(内沾有少量白色粉末状毒品嫌疑物)、黑色电子秤1台和手机1部。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2个白色透明密封袋中沾有的少量白色粉末状毒品嫌疑物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称量记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等;证人李某某、梁某某、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梁震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名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震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震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并辩解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梁震洲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李某某、梁某某。同月30日,警察抓获被告人梁震洲,向梁震洲扣押到蓝色塑料密封袋33个、内沾有少量毒品氯胺酮的白色透明密封袋2个、黑色电子秤1台、手机1台(IMEI码86***,有COLMCI字样)。以上扣押物品中的2个白色透明密封袋由新兴县公安局保管,其他品物随案移送。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警察在办理梁某乙、李某某吸毒案件过程中,获悉梁震洲有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10月30日抓获梁震洲。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抓获现场的概况。警察抓获梁震洲后,对梁震洲的住宅进行的搜查,扣押到内沾有少量白色粉末状毒品嫌疑物的白色透明密封袋2个、蓝色塑料密封袋33个、黑色电子秤1台、手机1台(IMEI码8***,有COLMCI字样)。其他物品均随案移送,其中2个白色透明密封袋仍由新兴县公安局保管。3、户籍资料,证明:梁震洲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新兴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30日以梁震洲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5、云公(司)鉴(化)字[2015]755号检验报告,证明: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个白色透明密封内沾白色粉末均检出氯胺酮成分。6、被告人梁震洲的供述和辩解、尿液检测材料、辨认材料、通话记录,⑴庭前供述和辩解:①张显鹏于2015年10月15日早上致电叫梁震洲帮忙拿毒品“K粉”给别人,梁震洲在页村一桥底处见到张显鹏,张显鹏将用白色透明密封袋装着的毒品“K粉”交给梁震洲,说该些毒品“K粉”按价值50元/份可分装为4份,同时将电子秤1台及蓝色密封袋1包交给梁震洲,说担心迟早被捉,持有该些物品不安全。梁震洲给了160元予张显鹏就回了家,后徒手将以上毒品“K粉”分装为4份,其中1份自己吸食了,另3份用蓝色密封袋装好。张显鹏在当天及次日先后介绍梁某某、李某某、梁某丙向梁震洲购买毒品“K粉”,梁震洲将3份毒品“K粉”均以50元/份的价格卖给三人。梁某乙在梁震洲哥哥的银包厂工作,但与之没有联系。梁震洲的电话号码是1***,张显鹏的电话号码是1***。②庭审中否认贩卖毒品。(2)经提取尿液进行检测,梁震洲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均呈阳性。(3)梁震洲在4组混合10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张显鹏、李某某、梁某丙、梁某某。(4)梁某某1***的电话号码于2015年10月16日15时39分、48分主叫张显鹏及梁震洲,梁震洲于39分主叫梁某某。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尿液检测材料、通话记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1)李某某向梁震洲购买过3-4次毒品“K粉”,其中于2015年10月25日1时30分许电话联系梁震洲后,于2时许在稔村镇傅姓牌坊花坛处上了梁震洲驾驶的粤WY8***的白色小汽车,并在车上向梁震洲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毒品“K粉”,至稔村镇政府路口处停车下车;于同月29日15时许电话联系梁震洲后,于15时30分许在稔村镇政府旁边的小巷内,向梁震洲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毒品“K粉”。李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梁震洲的电话号码是1***。(2)监控视频见一辆号牌为粤WY8***的白色小汽车于2015年10月25日0时53分停靠在新兴县稔村镇傅姓牌坊前,穿白色上衣、短裤在男子打开该小汽车副驾驶室的车门,不久关上车门离开;经李某某辨认穿白色上衣、短裤在男子是其本人,粤WY8***的白色小汽车由梁震洲驾驶,李某某当时正向梁震洲购买毒品。(3)李某某在1组混合有10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梁震洲。(4)经提取尿液进行检测,李某某氯胺酮结果呈阳性。(5)梁震洲与李某某于2015年10月间通话比较频繁,其中梁震洲于10月25日1时41分主叫李某某,李某某于同日1时46分主叫梁震洲;李某某于10月25日1时46分、29日12时02分主叫梁震洲。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尿液检测材料、通话记录,证明:(1)梁某某以电话联系向梁震洲购买了约7-8次毒品“K粉”用于吸食,其中2015年10月20日傍晚、23日傍晚、25日19时许,在梁震洲位于稔村镇重山坊的住宅门前向梁震洲分别购买了价值50元、50元、100元的毒品“K粉”。毒品“K粉”用蓝色不透明密封袋装着,白色颗粒状。梁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梁震洲的电话号码是18***。(2)梁某某在1组混合有10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梁震洲。(3)经提取尿液进行检测,梁某某氯胺酮结果呈阳性。④梁震洲与梁某某于2015年10月间通话比较频繁,于21日19时58分、20时30分主叫梁震洲,期间梁震洲3次主叫梁伟建;梁某某于22日20时16分、20时21分、24日20时01分、20时42分、20时55分、25日19时21分主叫梁震洲。对被告人梁震洲的辩护意见,评析如下: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于2015年10月25日1时30分许以电话联系梁震洲,在稔村镇傅姓牌坊前向梁震洲购买了毒品“K粉”,能与通话清单及监控视频印证,足以采信。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于同月29日15时许电话联系梁震洲后,向梁震洲购买了毒品“K粉”,通话清单证明李某某于同日12时02分主叫梁震洲,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10月10月20日傍晚、23日傍晚、25日19时许以电话联系梁震洲后,向梁震洲购买了毒品“K粉”,通话清单证明梁某某21日、22日、24日、25日的20时左右的时间段主叫梁震洲,两名证人证言与通话清单在时间上虽然未能完全对印,但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形成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未准确陈述准确的时间符合言词证据的特征,以上证言实际能够与客观证据通话清单印证,足以采信;梁震洲庭前供述过曾向梁华杰、梁某某贩卖毒品“K粉”,其后翻供并没有正当理由,梁华杰、梁某某经尿液检测是吸食毒品氯胺酮的人员,故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梁震洲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李某某、梁某某的事实。被告人梁震洲提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震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震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震洲是初犯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蓝色塑料密封袋、黑色电子秤、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因价值不大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震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罚金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二、没收蓝色塑料密封袋33个、黑色电子秤1台、手机1台(IMEI码8***,有COLMCI字样),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善伟审 判 员  陈来昌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宝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