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伟军、岑冲杰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军,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历寺村田坂周**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岑冲杰,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宋丁路**弄*号。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韵育龙,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龙泉寺镇土门川村6社***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绳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军及其辩护人杨良增、岑冲杰及其辩护人张明、韵育龙及其辩护人绳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等通过网络结识“中介男子”(另案处理),由“中介男子”牵线搭桥,经事先预谋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达成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变卖车辆分赃的诈骗共识。2016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等至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候机楼一楼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场店的柜台,由被告人周伟军提供身份证、银行信用卡、汽车驾驶证,由被告人韵育龙垫付租车费用等诈骗资金,骗租得一辆牌号为的租期为五日的黑色上海大众帕萨特牌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300元)。次日22时许,被告人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即在宁波某高速入口附近,将上述诈骗所得车辆以约4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给前来买车的三名男子(另案处理)。被告人岑冲杰得赃款后,分给被告人周伟军17500元,分给被告人韵育龙人民币17000元(其中5000元为被告人韵育龙垫付的租车押金),剩余赃款为被告人岑冲杰所得。上述赃款均已被三被告人挥霍花用。2016年2月5日6时5分许,被告人周伟军在衢州火车站一楼候车厅被民警抓获。2016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岑冲杰在慈溪市慈溪网鱼网吧有限公司二楼大厅内被民警抓获。2016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韵育龙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世纪城6号楼浩庭宾馆302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钱、孟波波、周伟平、丰成富的证言,辨认笔录,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GPS轨迹证明,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军、岑冲杰、韵育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伟军、韵育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冲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韵育龙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韵育龙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周伟军、韵育龙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岑冲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韵育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津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人民陪审员 徐慧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