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腾、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腾,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杨腾,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6栋1301号。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县仲裁委员会(2015)饶仲字第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杨腾借款本金15,4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460,000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