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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海生与郁岭、杜托娅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0602执936号申请人张海生,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郁岭,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托娅,女,1958年10月28日生,蒙古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生与被执行人郁岭、杜托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郁岭、杜托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海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涨海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