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032号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被告:蒋旭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旭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