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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晓龙与董波涛、董星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龙,董波涛,董星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初1041号原告田晓龙。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波涛。被告董星照。原告田晓龙诉被告董波涛、董星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燕燕、被告董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星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董波涛自2013年至2014年9月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饲料款70000元,董波涛于2016年1月23日又付10000元后给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条一份,双方约定欠款利息为1分/月息,董星照自愿为董波涛偿付欠款及利息担保。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要求判令两被告偿付货款61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波涛辩称,董波涛购买原告饲料属实。董波涛曾于2015年11月给原告出具欠款70000元的欠条,后于2016年1月23日付原告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600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此后于2016年2月25日拉走董波涛价值5000元的粪肥料。董星照的担保属实。董星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波涛于2016年1月23日欠原告饲料款给原告出具欠款600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利息计算至偿付之日,董星照在欠据上签字为该笔欠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原告此后于2016年2月25日拉走董波涛价值5000元的粪。董波涛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董波涛欠原告饲料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董波涛偿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董星照应按约定为董波涛偿付货款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董星照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波涛偿付原告田晓龙货款55000元及利息(以欠款55000元自2016年1月23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的自动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董星照对被告董波涛偿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965元,由原告承担94元,由被告董波涛、董星照承担18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34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新旺审 判 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