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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其杰与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博白县公路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杰,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博白县公路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193号原告李其杰,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博白县。被告人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博白县文化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冯哲,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明,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梁祖权,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博白县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博白县文化路098号。法定代表人:莫旭鹏,所长。委托代理人:熊明,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梁祖权,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杰诉被告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博白县公路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其杰负担。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异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