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2629号原告吕某某,住宾县常安镇。被告徐某某,住宾县常安镇。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9月生育一名男孩吕某某(现已成年)。现有财产71平方米砖房一座,东风牌轿车一辆。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现有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登记结婚的时间也对。孩子是1997年9月20日出生。现有砖房价值5、6万元,轿车价值5万元。有债权,付某某欠6万元,付某某买老牛用。付某某欠12万元,吕某某欠2万元。李某某欠3万元。付某某欠2万元.2015年玉米收益2万元。无债务。我现在的意见如果离婚,财产、债权全归我,孩子由我供上学。原告净身出户。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的成立。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A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吕某某。现有财产:现有财产:原告名下71平方米砖房一座(价值5、6万元);原告名下一辆东风牌轿车(价值5万元)。无债务。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原告曾因殴打被告,被派出所拘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现有财产均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打,难以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现有财产:71平方米砖房、一辆东风牌轿车。原告分得71平方米砖房;被告分得一辆东风牌轿车。个人衣物归各人。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程焓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羸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