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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黄克栋、戴彩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黄克栋,戴彩容,包贵昌,王林芳,天宁区九龙新世纪新概念日化用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45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苏乾,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克栋。被申请人戴彩容,被申请人包贵昌。被申请人王林芳。被申请人天宁区九龙新世纪黄克栋日化品商行,经营场所(九龙新世纪商贸城)。经营者黄克栋,系个体经商户业主。被申请人天宁区九龙新世纪新概念日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九龙新世纪商贸城)。经营者包贵昌,该个体经商户业主。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黄克栋、戴彩容、包贵昌、王林芳、天宁区九龙新世纪黄克栋日化品商行、天宁区九龙新世纪新概念日化用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查封房产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小燕代理审判员  徐 信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