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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梁翠梅与于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翠梅,于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梁翠梅。被执行人于文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48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执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