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平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6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平夕,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平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威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平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冷平夕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北二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路,在迎宾路与丹桂路路口被民警查获。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冷平夕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冷平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冷平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平夕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平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平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冷平夕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平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浏诚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