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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曹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233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才,益阳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曹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冬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常借故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自由恋爱,同年12月14日在赫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4月22日婚生男孩陈某瀚。原、被告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在纠纷过程中,被告曾两次将原告致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起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病历、鉴定文书、陈某瀚的说明、庭审笔录、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6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夫��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陈某瀚已年满14周岁,自愿要求与原告生活,且陈某瀚一直伴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判与原告曹某监护抚养为宜,原告曹某提出要求被告陈某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某瀚由原告曹某抚养成年,被告陈某从2016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700元。被告陈某有探视陈某瀚的权利,原告曹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