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苏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772号移送申请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苏艳,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杜聚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