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军某、宋香某与湖南汇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某,宋香某,湖南汇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黄军某,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宋香某,女,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湖南汇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军某、宋香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汇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3执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