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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惠彪与黄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彪,黄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朱惠彪,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职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黄方云,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朱惠彪与被执行人黄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