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健文,程生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2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深圳市御意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程某甲,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南方都市报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冯某甲伙同被告人程某甲,组织赌客在其租赁的本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港影视创意园302-303房内,以“德州扑克”游戏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并按七三比例分成。被告人冯某甲雇佣了赌场工作人员,又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招揽赌客,并提供POS机刷卡、网络支付等兑换赌资,被告人程某甲则主要负责招揽赌客参赌。2016年5月1日,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再次组织多名赌客在上述地点进行“德州扑克”赌博非法活动。当日18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于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及多名涉赌人员,现场查获了作案工具手机2部、赌具一批。经查,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通过开设赌场,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0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赌具等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流水记录、POS刷卡记录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屏等书证;证人温某、廖某、侯某、杨某、凌某、马某、刘某、王某、黄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均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冯某甲、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缴获的赌具及手机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成华速录员 李颖欣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