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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80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