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80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