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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永生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84号孙永生:你因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持不合理诉求,多次到省、国家有关部门上访,采取不合法的形式,在天安门等地方进行非正常访,并以上访相威胁,从五道江镇政府索取财物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亦供认,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情节恶劣。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训诫书、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五道江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等书证;张某某、孙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你在侦查机关亦供认。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资认定。你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实施暴力,使对方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