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长江与崔成军、代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江,崔成军,代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崔长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成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本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长江与被告崔成军、代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崔长江于2016年8月23日以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长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崔长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高玉芹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