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汪虎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远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汪虎,定远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1-6)。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小毛,安徽正申��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义松,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虎,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戚建华,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蒋伟,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虎、被上诉人定远盐化工业园区管委区、原审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凯源建设公司于2016年8月9日以其及其滁州分公司与汪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源建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减半收取45400元,由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跃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依 胜代理审判员 李 周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茜(代)附本案二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