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申请执行王成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王成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灿,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培,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新疆阿克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枝,女,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泉,女,生于195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春,女,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居民。被执行人:王成灯,男,生于1950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与王成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成灯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