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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申请执行王成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王成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灿,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培,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新疆阿克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枝,女,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泉,女,生于195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春,女,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居民。被执行人:王成灯,男,生于1950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天灿、王天培、王天枝、王天泉、王天春与王成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成灯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