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留柱与王留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柱,王留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810号原告:王留柱,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被告:王留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柱与被告王留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留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留柱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