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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垂建与陈道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垂建,陈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垂建,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道萍(曾用名陈道平),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何垂建与被执行人陈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被执行人陈道萍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