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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晋虹、任军明与王建成、王锦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某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吕梁市离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海强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