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卓娜 申请执行付辰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娜,付辰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卓娜,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大恒郦城。被执行人:付辰肪,女,汉族,无业,乌兰察布市人,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申请执行人卓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辰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贾 皓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逸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