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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卓娜 申请执行付辰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娜,付辰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卓娜,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大恒郦城。被执行人:付辰肪,女,汉族,无业,乌兰察布市人,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申请执行人卓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辰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贾 皓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逸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