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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益萍与祝康、丁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33号申请人葛益萍与被执行人祝康、丁雯、祝安、倪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益萍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000元,另应支付本案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康、祝安、倪蝶儿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资产,被执行人丁雯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等信息,名下浙A×××××车辆本院已动态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公安布控。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祝康、丁雯、祝安、倪蝶儿列入失信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康、丁雯、祝安、倪蝶儿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