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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永刚与被执行人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永刚,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牛永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李晓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永刚与被执行人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牛永刚、被执行人李晓艳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永刚和被执行人李晓艳双方自愿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晓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永刚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金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