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昆明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昆明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昆明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称,《设计合同》涉及到建筑专业、设计合同的中止、设计成果的认定、设计质量的验收以及设计合同的提前终止、知识产权的归属等专业技术服务与知识产权问题,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更为适宜。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基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引发纠纷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不涉及知识产权专门管辖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