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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景卫诉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卫,张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57号原告杨景卫,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仲芳(系原告之妻),女,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张海青,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卫诉被告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卫撤回对被告张海青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