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景卫诉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卫,张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57号原告杨景卫,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仲芳(系原告之妻),女,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张海青,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卫诉被告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卫撤回对被告张海青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