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蓝宁基与蓝福长、蓝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宁基,蓝福长,蓝建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1396号原告:蓝宁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蓝启均,男,1952年2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蓝福长,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蓝建科,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蓝宁基与被告蓝福长、蓝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宁基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福长、蓝建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宁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蓝福长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2016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所欠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利率3%计算),担保人蓝建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开庭时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蓝福长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蓝建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蓝福长于2015年10月2日,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每月按3%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被告蓝福长、担保人蓝建科在借条上签名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蓝福长、蓝建科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被告蓝福长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本人蓝福长向蓝宁基借到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月利息按3%,该款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期6个月,每月月息付清……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如出现争议确需法律解决,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蓝福长,担保人:蓝建科,2015年10月2日”。此后,被告按约定付了六个月的利息,至2016年5月1日,但借款本金未向原告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蓝福长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蓝福长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建科自愿为本案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担保期限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人蓝福长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义务,原告要求保证人蓝建科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福长、蓝建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福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蓝宁基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蓝建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福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蓝福长、蓝建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