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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水法与刘影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法,刘影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郭水法。被执行人:刘影升。郭水法与刘影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水法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影升支付饲料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影升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其下落不明,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水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影升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