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丁与孔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孔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385号原告:王丁。被告:孔愿飞。原告王丁与被告孔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愿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孔愿飞向原告王丁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愿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丁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