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源泉兴电子化工商行与深圳市三佳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源泉兴电子化工商行,深圳市三佳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90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源泉兴电子化工商行。法定代理人张江泉。委托代理人彭光荣。被告深圳市三佳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源泉兴电子化工商行与被告深圳市三佳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