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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合伙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5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