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273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