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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273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