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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市鸿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翼飞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忠、苗春华、刘涛、李书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鸿坤商贸有限公司,德州翼飞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忠,苗春华,刘涛,李书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6)鲁1402民初1549号原告:德州市鸿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解放北大道德州运达物流园A1—03号。法定代表人:韩登峰。被告:德州翼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366号。法定代表人:苗春华,董事长。被告:刘文忠。被告:苗春华。被告:刘涛。被告:李书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鸿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翼飞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忠、苗春华、刘涛、李书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判决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鸿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庆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