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156号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谱董事长。被告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茌平信发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