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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3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18168-9。法定代表人张臣,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4014969-5。法定代表人刘晓光,任学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和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万全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和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执行标的31.597万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