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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335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