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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会芳诉被告贾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芳,贾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798号原告:杨会芳,女。委托代理人:莫红雨、张连温,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亚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芳诉被告贾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会芳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