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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士钧与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立、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钧,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汉立,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84号之一原告:张士钧。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汉立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号。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层6028-29。法定代表人:周圣瀚。原告张士钧与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汉立、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钧撤回对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