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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缪秋华与苏州塞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秋华,苏州塞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41号原告缪秋华。委托代理人蔡汉荣。被告苏州塞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337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何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秋华与被告苏州塞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秋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缪秋华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