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忠新与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忠新,陈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84号之一申请人:黄忠新,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起武、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爱平(萍),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黄忠新与被申请人陈爱平及尤庆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罗民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爱平(萍)在罗源县宏鑫石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60%,查封黄秀芳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17号房产。2016月3月15日,黄忠新撤回对陈爱平和尤庆恩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忠新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爱平(萍)在罗源县宏鑫石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60%的冻结;二、解除对黄秀芳所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1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