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怀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怀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93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宗太,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永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宝。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怀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邸龙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