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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长斌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不服��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斌,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4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斌,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00832023-6,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对面劳动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勇,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应勇,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第三人攀枝花市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2450968211H,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李泰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玉,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王长斌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长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英、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应勇、第三人攀枝花市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区环卫局)法定代表人李泰聪、委托代理人李洪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3日早上9时许,第三人西区环卫局车队队长刘某在单位车库处给员工分配工作后,王长斌认为刘某分配的工作偏袒了刘斌,遂与刘斌发生口角,继而抓扯殴斗,王长斌受伤,被诊断为:左手第3、4掌骨骨折。2015年6月25日,王长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7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攀枝花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攀人社不予认字(2015)C01号),认为王长斌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认为,王长斌接受工作安排时,认为车队队长分配的工作偏袒他人,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抓扯打架,致其关系性质转变为个人之间的纠纷,与“因履行工作职责”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王长斌诉讼请求。上诉人王长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所受伤害属工伤。理由如下:一是上诉人与人发生口角是为了工作发表个人看法,受到他人殴打;二是上诉人受伤后其单位一直按工伤待遇为其继续发放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并未以其违反劳动纪律给其处罚,公安机关也没有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足以证明其并不存在与他人打架的行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王长斌向被上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被上诉人按照规定向其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接收了用人单位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二是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王长斌认为其领导分配工作偏袒了刘斌而发泄不满,遂与刘斌发生争执,以至打架受伤,其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但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第三人西区环卫局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是攀枝花市范围内工伤认定的法定机关,其有权对辖区用工单位或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在本案中具备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上诉人王长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但其所受伤害系与同事之间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产生的,并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长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饶庆华审判员  刘 立审判员  徐馗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