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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江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483号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79853D。法定代表人叶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被告:江健,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麦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晋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卓世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