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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陈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陈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350号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大街带福桥堍。负责人吴连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被告陈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