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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冬生申请执行李兰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生,李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生,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章贡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兰生,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冬生与被执行人李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冬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兰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兰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