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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钧科技有开发有限公司、刘泽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钧科技有开发有限公司,刘泽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475号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玉英,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大钧科技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8门;法定代表人刘泽宇,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泽宇,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钧科技有开发有限公司、刘泽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9706元,实际收取4853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楠 更多数据: